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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嘉盛是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环境.九鼎嘉盛聘请了诸多在该领域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盛聚了大批专业团队人员、商标代理人、以及平面设计师等各类专业人才,精通国内目前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在多年的商标和版权代理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已为国内外委托人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商标注册、异议申请、答辩和复审、版权登记等多项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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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logo设计注意事项

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    发布日期:2020-08-03 16:03:35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设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设计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设计、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设计;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设计;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设计。
  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设计,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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